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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山市古镇XX灯具厂诉被告中山市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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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1-06-17 17:08:16

广东省中山市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山市古镇XX灯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一东岸.

主要负责人:赵某某,男,199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纸坊镇X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X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

原告中山市古镇XX灯具厂(以下简称XX灯具厂)诉被告中山市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灯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灯具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公司向XX灯具厂支付货款81485元及利息(以货款81485元为基数,自2019年XX月XX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XX月XX日为659.69元);2.李某某对货款81485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XX灯具厂与XX公司于2019年X月XX日签订《中山市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订货合同》与《中山市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增补)订货合同》约定由XX灯具厂向XX公司提供LED灯头,合同标的额分别为81500元和19985元,并且XX灯具厂已经供货,XX公司已经签收上述货物。2019年XX月XX日由XX公司监事李某某向XX灯具厂员工李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拖欠货款81480元的事实。同日,李某某出具《欠条》确认对XX公司拖欠的货款81485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至起诉之日,XX灯具厂多次催促XX公司支付货款81485元,但是XX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XX公司、李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XX灯具厂与XX公司于2019年X月XX日签订《中山市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订货合同》《中山市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增补)订货合同》,约定由XX灯具厂向XX公司提供LED灯头,合同标的额分别为81500元和19985元。XX灯具厂委托其员工李某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在案涉两份合同中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XX灯具厂已按约定向XX公司提供了货物,XX公司未付清货款。2019年XX月XX日,李某某向XX灯具厂的员工李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欠货款81480元,并承诺2019年XX月付清30000元、2019年XX月付到30000元、2019年XX月付清剩余货款。同日,李某某以保证人身份向XX灯具厂出具一份《欠条》,确认XX公司欠XX灯具厂货款金额为81485元,李某某自愿以个人财产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年。该货款经XX灯具厂多次催收无果,XX灯具厂遂诉至本院,提出以上诉请。

另查明,XX公司于2016年X月XX日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李某某系XX公司的股东及监事。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灯具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欠XX灯具厂货款81485元,有XX灯具厂提交的《合同》《送货单》《欠条》及其当庭陈述事实等证据予以证实,XX公司未到庭答辩或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认定。XX公司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李某某系公司股东及监事,其出具《欠条》承诺分期付款,可认定为职务行为,但XX公司未按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因此XX灯具厂主张XX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本院调整为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XX月X日;因自2019年X月XX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则利息标准相应予以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李某某还出具一份《欠条》,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XX灯具厂主张李某某对货款81485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一并予以支持。XX公司、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XX灯具厂支付货款81485元及逾期利息(以81485元为基数,自2019年XX月X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某对被告中山市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欠货款81485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XX灯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XX灯具厂负担54元,被告中山市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负担180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古镇XX灯具厂已预交1854元,被告中山市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古镇XX灯具厂,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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