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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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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1-10-12 16:37:00

广东省中山市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XX镇XXX村,现住广东省中山市XX镇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财,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某,男,1987年X月XX日出生,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龙某某向黄某某支付律师费3万元。事实和理由:黄某某、龙某某因土石方工程中的投资款返还问题产生纠纷,黄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龙某某返还相应投资款,该案已由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因黄某某聘请律师参与诉讼,花费3万元律师费,该笔费用也应由龙某某承担,这一点在龙某某出具的欠条中已经明确载明,由龙某某负担黄某某追讨投资款产生的律师费。但黄某某在之前提起诉讼时,没有一并对律师费提出主张,故本案中单独对律师费提起诉讼。

龙某某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XX月XX日,黄某某因向龙某某追讨拖欠的投资款,向本院提起(2019)粤XXXX民初XXXXX号民事案件。该案查明,2019年X月XX日,龙某某与黄某某对三江县江川中学土石方工程的建设展开合作,黄某某出资,龙某某不出资但负责管理等工作,双方各占50%,合作期间的盈利或亏损按各自比例分配。合作结束后,龙某某于2019年X月XX日向黄某某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本人龙某某确认欠黄某某投资款789000元,现承诺2019年XX月XX日前返还上述款项,如不能按时还款,应每天支付5%的滞纳金”。该案判决支持了黄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黄某某主张在(2019)粤XXXX民初XXXXX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支付了3万元律师费,因为自己遗漏了诉讼请求,所以没有主张律师费,现在单独提出主张。

另查明,龙某某于2019年X月XX日向黄某某出具的欠条中另载明,“如龙某某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偿还上述款项的,则黄某某有权向法院起诉本人,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本院再查明,2019年XX月XX日黄某某与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律师费3万元。2019年XX月XX日,黄某某向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银行转账支付3万元,且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XX月XX日向黄某某开具了3万元的律师费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黄某某向龙某某追讨投资款的事实,已经法院判决所确定。在龙某某于2019年X月XX日出具的欠条中,龙某某明确表示,如逾期还款导致黄某某提起诉讼则需负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事实上,黄某某确实因为提起诉讼而支出了3万元律师费,该事实有黄某某提交的代理协议、支付凭证及律师费发票为证,故本院对黄某某的主张予以支持,龙某某应当依约向黄某某支付律师费3万元。

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龙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黄某某支付律师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黄某某已预交),由龙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黄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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