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非法经营罪案
广东省XX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XX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2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XX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某某已接受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梁育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XX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XX市XX镇十四村一带,在未取得经营互联网宽带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张贴宣传单等方式吸引顾客,并非法为顾客安装中国电信宽带牟利。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的纠集下参与非法安装中国电信宽带业务。期间,李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8000余元。
2018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在XX市XX镇十四村恒业街路段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随后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当场缴获上述宣传单、网线、路由器、交换器、测试器、电箱盒、服务器、剪刀、螺丝刀、钳子等物。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营电信宽带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李某某、李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李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柱贤是从犯,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与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属于从犯,对该辩解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没有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网线2捆、路由器11个、交换器2个测试器1个、电箱盒10个、服务器2台、剪刀、螺丝刀各1把钳把,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XX市公安局测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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