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某某,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XX路X号X区X幢XXX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慧仪,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女,1979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XXX街XXX号.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林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慧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5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300元(计算方式:以5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X月XX日起算按0.1%标准至实际支付完毕止)庭审中,原告吴某某变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事实与理。由:2020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中山市XXX医疗投资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140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550000元股权转让款。但被告没有按约办理股权变更。据原告了解,被告持有的中山市XXX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实际已于2020年X月27日被中山市XX人民法院冻结【案号:(2020)粤XXX执保XXX号】。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保证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和查封”及第二条“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在签订协议时明知涉案股权已被冻结无法转让,仍将股权转让给原告,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本案是可归责于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吴某某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股权转让协议;2.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3.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4.企查查截图;5.工商局查档内档资料。
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X月XX日,林某某(甲方,转让方)与吴某某(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中山市XXX医疗投资有限公司30%的股权;甲方有意依法转让、乙方愿意依法受让甲方所持有的中山市XXX医疗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甲方保证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和查封,并免
遭第三方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贵任;甲方以1400000元的转让价款将持有的中山市XXX医疗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其全部权利义务;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30%,即420000元,自股权变更完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40%,即560000元,转让价款的剩余30%即420000元在2020年XX月XX日前分期付清;甲方如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承担转让款0.1%元的违约责任;逾期一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乙方所给付的所有转让款,同时承担其经济损失。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林某某、吴某某分别在该协议落款甲方处、乙方处签名确认。协议签订后,吴某某分别于2020年X月XX日、2020年X月XX日、2020年X月XX日、2020年X月XX日向林某某转账100000元、100000元、250000元、100000
元,以上共计550000元。
另查,吴某某提交的企查查网页截图显示,中山市XXX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2018年X月XX日,法定代表人黄中志,林某某是该公司股东之一,持股比例30%。
再查,林某某持育的中山市XXX医疔载资育限入司的150000元出资额的股权,已被本院(2020)枣XXXX财保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X月XX日起至2023年X月XX目止。
2020年X月XX日,吴某某以林某某违尺协试约定为由、提起本柒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吴某某专林某某签订的《股权持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彤式未有明显违尺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处,协议书合法有囊,戥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奏。吴某某已向林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550000元、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按照协议约定,林某某应于本协议生戏之目起15日内即2020年X月XX日前办理股权更变登记手纹,现林银
兴逾期超过一个月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且其所持育的涉案股份在签订蔚述协议之时已经被冻结、林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议书约定,逾期一个月以上的,吴某某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林某某退还吴某某所给付的所有转让款,同时承担其经济损失。故吴某某婴求林某某退还其转让款550000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吴某某主张每逾期一日,
林某某应承担转让款0.1‰元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吴某某主张的是林某某迟回其转让款550000元,故不适用前述违约条款,协议约定林某某承担吴某某的经济损失,吴某某的经济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期间的银行利息,故本院调整吴某某主张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外,因其中100000元股权转让款,吴某某于2020年X月15日才向林某某支付,故该100000元对应的违约金宜从2020年X月XX日起算。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原告吴某某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某某返还股权转让款550000元及违约金(以4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X月31日起至2020年X月XX日止;以5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452元,合计13114元(廖誉已预交入由原告吴某某负担717元,被告林某某负担12397元并于本判峡发生法律贼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吴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逆交上诉汁、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末省中山市XX人民法院。
二O二O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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