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实物流、现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的机械刻板标准。但是,实践中交易形式多样,货、票、款相分离的现象十分常见,难以保证三流的一致。而已有的税收法规政策又不得不执行,这就使虚开案件大规模爆发,纳税人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有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也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范围包括: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
(2)有购销货物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可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
1、虚开税款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可定罪处罚;
2、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过低的起刑点和过重的处罚也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多发。
在未取得的进项税税票金额内,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犯罪。
某公司就因为没有取得卖家的进项增值税发票,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自己的增值税销项税款,但法院仍然判决其无罪。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确认了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曾颁布4个有关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法律后果等。
实践中,税务机关常以“货、票、款一致”为基础,综合考虑交易和发票开具的时间、资金结算方式、货物交付方式的多种因素,判断取得专用发票的一方是否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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