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XX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中山市XX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汉族,小学文化,中山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自贡市沿滩区黄市镇XX村。因本案于2019年X月XX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莫文财、邱慧仪,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XX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未刑诉[2019]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于2019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X月XX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XX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登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莫文财、邱慧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XX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X月XX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回到其位于中山市阜沙镇XX豪庭X幢XXX房的家中,走进其侄女陈某某(10周岁)的房间,将陈某某的裤子拉开并亲吻其右臀部,后使用其阴茎触碰陈的阴部,陈某某拉扯被子阻挡,黄某某离开房问。随后,陈某某大声叫其姑妈陈某并告知此事,陈某随即质问被告人黄某某,同日2时许,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害人陈某某及监护人对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一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证实,2019年X月XX日16时左右,我妈妈送我去中山市阜沙镇商业广场XXX菜馆找我姑妈陈某,并参加他们公司的活动。我在川莱馆里玩到21时左右,陈某就带我回阜沙镇XX豪庭X幢XXX房,然后陈某就离开了。期间我提议在姑妈陈某家玩两天,就叫我妈妈送衣服过来给我。妈妈送衣服过来后和我们聊天到22时左右就离开了。我在家里看电视,看到X月XX日0时45分左右就自己去洗澡睡觉。我刚睡着的时候,听到姑妈陈某和黄某某一起回来,我没有理会就继续睡觉。过了几分钟,黄某某进入我的房间并把房门关了,然后拉高我的裤子亲我屁股的右边。我叫了一声“额”,黄某某听到后没有停下来,还用手脱我的裤子,我拉着裤子不让他脱,但我力气不大,他就将我裤子脱了。我拉被子挡着,他把被子拉开,我就将裤子拉回来,他直接将我的裤子脱出来扔到一边。接着黄某某把自已的内裤脱了,拿出他的小弟弟碰我的阴部,我又叫了一声“额”, 并拉了被子过来挡着,然后他就离开房间了。我马上穿上裤子,大声叫姑妈陈某。陈某进来后我把事情经过告诉她,陈某质问黄某某为什么这样做,他不承认,还说我冤枉他,还自已打电话报警了。其辨认出被告人黄某某。
2.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XX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X月XX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阜沙镇XX豪庭X幢XXX房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中山市阜沙镇XX豪庭X幢XXX房内。
4.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某右臀部表面擦拭物检验出混合STR分型,黄某某的DNA分型。
5.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XX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于1977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X月XX日16时左右,陈某某和我、黄某某一起参加我公司的活动。我们一直玩到21时左右,就将陈某某送回阜沙镇XX豪庭X幢XXX房,然后我和黄某某去阜沙镇商业广场的KTV唱歌喝酒。喝到X月XX日0时40分左右,我们回到住宅,陈某某正在我儿子的房间睡觉,我儿子在隔壁的房间打游戏。我和黄某某一起去儿子房间看陈某某,黄某某亲了陈某某的脸一一下,我们就回去自已的房间换衣服洗澡。不到三分钟我洗完澡,出来看到黄某某已经在床上睡觉,我就去陈某某房间调空调,这时陈某某马上坐起来告诉我,她说刚才黄某某脱她裤子亲她屁股,还从下体拿出一个小肠子形状的东西碰了一下她的阴部。
7.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X月XX日16时许,我的姐姐陈某接我女儿陈某某去XXX菜馆参加她们公司的周年庆活动。同日19时许,陈某发微信给我说活动结束了,叫我去接女儿,后来我女儿说想在陈某家玩几天,让我送衣服过去。我们去到的时候陈某和黄某某都不在家,只有我女儿和她表哥在家,我在陈某家坐了一会就回去了。到了2019年X月XX日1时许,陈某打电话给我老公说“黄某某脱陈某某的裤子了”。我去到陈某家的时候看见女儿一直在哭,一直说要跟我回家,再也不想呆在姑父姑妈家。事情发生后陈某某变得有些反常,例如不敢打开家里的窗户和门、经常拿着手机躲在角落里、用耳塞塞着耳朵、自言自语地说不要想起那样的事情等。案发后,我方对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谅解。
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X月XX日0时许,我和我老婆一起从XXKTV喝完酒回家,回到家后我老婆先去洗澡,我去了我儿子的房间,看到我侄女陈某某在房间里睡觉,我就摸了陈某某的腿,亲吻了陈某某的右臀。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中仅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指证被告人黄某某使用阴茎触碰其阴部,而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对此被告人黄某某予以否认,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以阴茎触碰阴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因此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严重侵犯儿童的人身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故该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某某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该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某某所提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并非法定量刑情节,但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某某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从重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罪名欠妥,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黄某某对其猥亵儿童的罪行当庭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XX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X月XX日起至2022年X月XX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XX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